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 抗告人
- 李明郎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彩純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異議之訴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彩純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異議之訴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