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 原告
- 莊心怡
- 被告
- 黃奎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