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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游涵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上訴人
陳麗光
被上訴人
曾彥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叁拾伍萬伍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柒萬叁仟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5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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