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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連士綱羅惠雯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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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鎮洲
被上訴人
劉上猷

      劉翼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322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捌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81,200元×土地面積256.4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玖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2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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