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 上訴人
- 美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鎮洲
- 被上訴人
- 劉上猷
劉翼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322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捌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81,200元×土地面積256.4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玖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