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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黃若美張谷輔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麒常(原名葉國長)
即被告
林義順
即被告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李宗瀚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曾煥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340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張谷輔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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