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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財旺高明德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上訴人
林雨臻
上訴人
李林世
上訴人
陳李阿蘭
上訴人
林月美
上訴人
林玉雲
上訴人
李阿雪
上訴人
李秀妍
被上訴人
王阿莊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384 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

佰玖拾伍萬柒仟零參拾參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拾壹萬玖仟柒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上訴人 │   上訴利益    │      訴訟標的價額      │
│  │    │(即增加之受取權比例)│   (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1 │ 林雨臻 │1/9 -1/14=5/126   │28,645,327元×5/126 =1,136,719元 │
├──┼────┼───────────┼─────────────────┤
│ 2 │ 李林世 │1/9 -1/14=5/126   │28,645,327元×5/126 =1,136,719元 │
├──┼────┼───────────┼─────────────────┤
│ 3 │陳李阿蘭│1/9 -1/14=5/126   │28,645,327元×5/126 =1,136,719元 │
├──┼────┼───────────┼─────────────────┤
│ 4 │ 林月美 │1/9 -1/14=5/126   │28,645,327元×5/126 =1,136,719元 │
├──┼────┼───────────┼─────────────────┤
│ 5 │ 林玉雲 │1/9 -1/14=5/126   │28,645,327元×5/126 =1,136,719元 │
├──┼────┼───────────┼─────────────────┤
│ 6 │ 李阿雪 │1/9 -1/14=5/126   │28,645,327元×5/126 =1,136,719元 │
├──┼────┼───────────┼─────────────────┤
│ 7 │ 李秀妍 │1/9 -1/14=5/126   │28,645,327元×5/126 =1,136,719元 │
├──┴────┴───────────┴─────────────────┤
│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7,957,033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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