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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3號

上訴人
胡睿鈞
被上訴人
陳福壽
被上訴人
陳蘇雄
被上訴人
中鼎地產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彥城
被上訴人
林書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7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3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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