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3號
- 上訴人
- 胡睿鈞
- 被上訴人
- 陳福壽
- 被上訴人
- 陳蘇雄
- 被上訴人
- 中鼎地產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呂彥城
- 被上訴人
- 林書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7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