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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功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15 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億陸仟零捌拾貳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佰壹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15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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