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雲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功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慈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15 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億陸仟零捌拾貳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佰壹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