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菁英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興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玫達即錕達企業社
陳慶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