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 上訴人
- 福臨門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梁惠宇
- 被上訴人
- 黃駿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3年度重訴字第592號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1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