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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上訴人
福臨門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惠宇
被上訴人
黃駿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3年度重訴字第592號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1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92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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