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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財旺徐玉玲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上訴人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宴
被上訴人
陳江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644 號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參拾貳萬玖仟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柒仟壹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4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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