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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9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91號

上訴人
王福星
上訴人
王福興
上訴人
林王阿藤
上訴人
王寶貴
上訴人
張王阿蕋
上訴人
周錦微
上訴人
周陳尾
上訴人
王玉麟
上訴人
王銘信
上訴人
王銘智
上訴人
王慶秋
上訴人
王夏寧
上訴人
周鋒基
上訴人
周乾禮
上訴人
周鴻城
上訴人
周碧娥
上訴人
周月里
上訴人
周碧彩
上訴人
周碧鑾
上訴人
周櫻妙
上訴人
周櫻芳
被上訴人
王阿年

      王阿秀

      王銘隆

      王銘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9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一、王福星、王福興、林王阿藤、王寶貴、張王阿蕋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312,5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500元×5305 =66,31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拾玖萬叁仟肆佰貳拾肆元。

二、周陳尾、周錦微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600,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500元×(3247×1940/3247+32 28)=64,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拾柒萬零柒佰貳拾元。

三、王玉麟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531,25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500元×[(184+202+2457+708)×1/2+ 1307] =38,53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

四、王銘智、王銘信、王慶秋、王夏寧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281,25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500元×(3566×1528/3566+1469×1/2)=28,28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玖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

五、周鋒基、周乾禮、周鴻城、周碧娥、周月里、周碧彩、周碧鑾、周櫻妙、周櫻芳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28,14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500元×7032×628/4960=1 1,128,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陸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91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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