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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06號

返還不動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鶯語
即被告
游家榮
即被告
游秋月
即被告
游秋雯
即被告
游秋貴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秀嬌

      游志強

      游尹華

      游健奮

      游澤民

      游國泰

      陳游秀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9,989,6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3,8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趙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06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動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