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1號上 訴 人 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楷 被 上訴人 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連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1,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0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