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至陽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朝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1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995,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8,8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