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李健維
- 被上訴人
-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3,7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 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793 元(計算式:9,585 元×1/2 =4,79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