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克府
- 即原告
- 陳錫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 年1月22日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聲明第1 項至第4 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3,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聲明第5 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2,5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此部分應先行徵收裁判費750 元,故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20,36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