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2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262號
- 債權人
- 蘇葉隆
- 債權人
- 游德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協昌律師
- 債務人
- 黃秋品
- 債務人
- 李淑敏
- 債務人
- 李淑容
- 債務人
- 王志生
- 債務人
- 林士登
- 債務人
- 陳次郎
- 債務人
- 周業庭
- 債務人
- 宋碧珠
- 債務人
- 宋榮傑
- 債務人
- 王秀美
- 債務人
- 林阿勤
- 債務人
- 李張粧
- 債務人
- 王芊雯
- 債務人
- 林春子
- 債務人
- 郭復振
一、債務人黃秋品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淑敏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務人李淑容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四、債務人王志生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五、債務人林士登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六、債務人陳次郎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七、債務人周業庭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八、債務人宋碧珠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九、債務人宋榮傑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債務人王秀美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林阿勤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李張粧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王芊雯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四、債務人林春子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郭復振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七、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