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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2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262號

債權人
蘇葉隆
債權人
游德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債務人
黃秋品
債務人
李淑敏
債務人
李淑容
債務人
王志生
債務人
林士登
債務人
陳次郎
債務人
周業庭
債務人
宋碧珠
債務人
宋榮傑
債務人
王秀美
債務人
林阿勤
債務人
李張粧
債務人
王芊雯
債務人
林春子
債務人
郭復振

一、債務人黃秋品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淑敏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務人李淑容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四、債務人王志生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五、債務人林士登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六、債務人陳次郎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七、債務人周業庭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八、債務人宋碧珠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九、債務人宋榮傑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債務人王秀美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林阿勤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李張粧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王芊雯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四、債務人林春子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郭復振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七、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262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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