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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22號

上訴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上訴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被告
文化部
法定代理人
鄭麗君
訴訟代理人
蕭雄淋律師

      張雅君律師

      幸秋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9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2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