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8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婚字第825號
- 原告
- 楊曉雯
- 被告
- 李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7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婚字第82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7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