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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非調字第455號

履行同居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非調字第455號

聲請人
徐鳳斌
相對人
鄧浩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夫妻同居事件,專屬夫妻住所地法院、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家事件法第98條準用同法第52條第1 項、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同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婚後夫妻之共同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 號5 樓之情,業據聲請人於本院調解時陳明在卷,有本院家事調解紀錄表可佐,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依上述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非調字第455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同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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