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東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平和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鐵道局
- 法定代理人
- 胡湘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13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215,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6,9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