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8號
- 上訴人
-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連振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 法定代理人
- 古沼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84,2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1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