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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2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游涵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23號

原告
林根發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被告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叁萬玖仟陸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2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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