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23號
- 原告
- 林根發
- 訴訟代理人
- 王健安律師
- 被告
-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叁萬玖仟陸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叁萬玖仟陸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