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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61號

返還股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61號

原告
華親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棟華
被告
陳 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市福田保稅區楊富實業有限公司出資額港幣2000萬元百分之20之出資額返還登記予被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時即民國104 年12月25日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1 :4.26700 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6萬8000元【計算式:20,000,000×0.2 ×4.26700 =17,06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萬2216元(壹拾陸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6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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