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37號
- 上訴人
- 林子雅
- 被上訴人
- 林金鴻
伍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83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壹佰零伍萬陸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37號
伍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83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壹佰零伍萬陸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