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49號
- 原告
- 謝宜珊
- 原告
- 謝岱樺
- 原告
- 謝竺廷
- 原告
- 鄭秋香
- 原告
- 前 列四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元豪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傳源律師
- 被告
- 謝晨謠
- 訴訟代理人
-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7、18所載之「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第二嵌小段」,均應更正為「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二崁小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5 年10月20日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