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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52號

確認出資額轉讓行為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52號

上訴人
邱燕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有吉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2452號請求確認出資額轉讓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52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出資額轉讓行為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