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15號
- 原告
- 鄭崴玹
- 訴訟代理人
- 曾朝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錫卿律師
- 被告
- 楊義雄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楊嘉中律師
- 被告
- 楊阿月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 被告
- 鄭依婷
楊菊子
楊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原告「應補償金額(新臺幣)」欄所載「13,459,972元」,應更正為「13,459,97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5 年6 月21日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