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26號
- 上訴人
-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席家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29,6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26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29,6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