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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63號

上訴人
謝久美(即劉瑞芳之承受訴訟人)

      劉勝祥(即劉瑞芳之承受訴訟人)

      劉光奕(即劉瑞芳之承受訴訟人)

      劉玲玲(即劉瑞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林新憲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86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9,907 元,是上訴利益金額即為2,079,9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32,388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63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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