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27號
- 原告
- 羅彩霞
- 原告
- 劉上猷
- 原告
- 劉翼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貴叁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偉勝律師
- 被告
- 美彩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鎮洲
- 被告
- 陳明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孟勳律師
陳品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股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6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劉翼喧」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劉翼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