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宏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岳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06 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6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