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景隆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吳育明
-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 吳回
李春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叁萬陸仟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