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73號
- 原告
- 陳許美
- 被告
- 賴竹旺
葉王會平
王麗櫻
王劉好(即王德鐘之繼承人)
王朱貝(即王德鐘之繼承人)
王立(即王德鐘之繼承人)
凃王珠如(即王德鐘之繼承人)
王振(即王德鐘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所載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20 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