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綉湘
- 訴訟代理人
- 呂靜玟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俊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巨泉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祥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林彥宏律師
陳璿伊律師
王俞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