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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1號

確認票據關係等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財旺楊千儀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1號

抗告人
吳進松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志豪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741 號確認票據

關係等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票據關係等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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