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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3號

上訴人
吳昊恩
被上訴人
蔡順菁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7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玖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