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3號
- 上訴人
- 吳昊恩
- 被上訴人
- 蔡順菁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7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玖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3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7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玖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