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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振偉

上列上訴人與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3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464,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4,6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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