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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塗銷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上訴人
宋四妹
被上訴人
段登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捌萬玖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4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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