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 上訴人
- 宋四妹
- 被上訴人
- 段登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捌萬玖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捌萬玖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