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素鳳即三豐水電材料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呂淑瓍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重訴字第248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肆拾肆萬陸仟玖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壹萬肆仟叁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