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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黃若美劉以全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素鳳即三豐水電材料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呂淑瓍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重訴字第248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肆拾肆萬陸仟玖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壹萬肆仟叁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8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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