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 上訴人
- 陳俊霖
- 被上訴人
- 蔡莊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