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5號
- 上訴人
- 詹陳愛珠
- 上訴人
- 詹宏文(即詹仁坤之繼承人)
- 上訴人
- 詹宏輝(即詹仁坤之繼承人)
- 上訴人
- 詹家竹(即詹仁坤之繼承人)
- 被上訴人
- 詹仁壽
- 訴訟代理人
- 曾威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子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拾捌萬玖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