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號
- 上訴人
- 林郭春
林德成
林德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永祥因104年度重訴字第55號租佃爭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上
訴人林郭春、林德成、林德俊為新臺幣(下同)1億5460萬8390
元、1億5476萬8157元、1億5244萬8741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
196萬8745元、197萬593元、194萬37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