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 上訴人
- 王玉泉
- 被上訴人
- 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兼被上訴人
- 王連陞
- 被上訴人
- 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雲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
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