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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上訴人
王玉泉
被上訴人
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被上訴人
王連陞
被上訴人
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

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9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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