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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4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41號

上訴人
公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高雲英
被上訴人
余君智
即原告

      蔡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641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089,745 元(計算式:546,250 元+2,543,495 元=3,089,745 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47,38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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