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41號
- 上訴人
- 公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高雲英
- 被上訴人
- 余君智
- 即原告
蔡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641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089,745 元(計算式:546,250 元+2,543,495 元=3,089,745 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47,38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