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廖本長
- 張献忠
- 即被告廖本長
- 張淑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克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重訴字第677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參萬伍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玖仟零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