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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9號

確認會員身分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告
林正良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複代理人
林莅薰律師
被告
陳淑正
被告
莊漢鼎
被告
李怡鴛
被告
陳柏翰
被告
鍾美雪
被告
陳妏怜
被告
莊家玉
被告
莊奕麒
被告
李宏昌
被告
潘玉珍
被告
林正彥
被告
王毓隆
被告
王宏陽
被告
周鈺和
被告
李玫欣
被告
周淑惠
被告
賴枝材
被告
華鄭煜
被告
李玫娟
被告
沈信郎
被告
張志惠
被告
沈信郎、張志惠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告
邱景睿律師
被告
許翔寧律師
被告
張志誠
被告
謝淑仁
被告
林忠良
被告
何雪如
被告
黃振奎
被告
連玲珠
被告
黃祥展
被告
趙尚彬
被告
林谷霞
被告
郭憓樺
被告
郭琪萍
被告
何俊宏
被告
郭威志
被告
蔡素真
被告
吳冠學(即被繼承人吳金利之繼承人)
被告
吳佩芬(即被繼承人吳金利之繼承人)
被告
吳佩欣(即被繼承人吳金利之繼承人)
被告
趙見清
被告
鄔小娟
被告
趙玉貴
被告
劉淑梅
被告
陳筱如
被告
尹志成
被告
傅清男
被告
張玟竣
被告
張志美
被告
李正昌
被告
張志美、李正昌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告
邱景睿律師
被告
許翔寧律師
被告
陳加坤
被告
游泰崴
被告
陳鈞洲
被告
謝富淵
被告
楊清煌
被告
郭昭世
被告
羅美香
被告
吳若平(原名吳膳后)
被告
吳麗金
被告
許國禎
被告
許敏惠
被告
張建旺
被告
葉美勵
被告
張志寬
被告
張志仁
被告
張明君
被告
林繁金
被告
林朱玉華
被告
林畯奕
被告
林繁金、林朱玉華、林畯奕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告
邱景睿律師
被告
許翔寧律師
被告
陸巧苓

      劉乾祐

      王世賢

      蔡汶蓁

      曾慧芳

      陳逸芬

      李孟潔

      李文慶

      簡淑卿

      簡淑清

      陳怡帆

      喻鍾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6,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8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105,895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9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員身分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