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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5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允聖

      曾錦富

      張色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煌即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758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5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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