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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李健維
被上訴人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3,7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 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793 元(計算式:9,585 元×1/2 =4,79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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